逆風而行/言,不需要什麼勇氣,只要誠實面對內心即可。
所以儘管逆風,還是要說一下內心話:
「人間司法體系沒有神,如果有,#也是人造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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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羈押的裁定是法官決定,不管撤銷發回或重裁,都是法院內部的審級自我糾正與決定,與單一檢察官個人無關。」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羈押與否是由法官決定,檢察官負責的就是「聲請」以及「得(注音:ㄉㄜˊ)」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所以決定羈押的是法官,而不是哪位「檢察英雄」。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 #經法官 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 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委員李俊俋針對行政機關將採取預防性羈押手段對付參與公民運動之人民,要求內政部部長陳威仁說明對預防性羈押的見解。 李俊俋委員指出,上從行政院長,下至內政部長、次長,一群法律外行人拼命對外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構成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重點不在於相關言論的次數,而是在有重複犯罪的情況下,且...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太魯閣出軌案羈押裁定最新訊息更新:高院發回花蓮地院後重裁 #羈押禁見
新聞稿全文請見:https://bit.ly/39FXJ82
(黃線為我們劃記的重點)
重裁羈押禁見之理由:
本案 #涉及公共工程承攬契約,#施工廠商、#監造單位等關係者眾多,被告與施工廠商之關係為何,亟待偵查機關分析資料後,始能進一步實施相關偵查作為,再斟酌 #被告前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曾經指示所屬員工繪圖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高度風險,並非逕命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遵守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即得以防免被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危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5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被告自110年4月4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關鍵:
這件案件工安事件涉及施工與監造單位,關係複雜,涉及的證人或潛在被告眾多;
被告在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的前案中,曾經指示所屬員工登載不實文書,法院認為這樣的素行(人格、品行)可能是他在這件案件中可能再次滅證的具體事實。
至於本案的事實與證據,因為 #偵查不公開,所以法院新聞稿不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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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花蓮地院第一次裁定之新聞稿以及本粉專的簡要評論與提問:https://bit.ly/3cLqLVE
花蓮高分院裁定撤銷發回的新聞稿以及本粉專的簡要解說:https://bit.ly/3mhr0ed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憲法小教室:什麼是國會議員的不受逮捕特權】
今天一早七點多,接到林志嘉秘書長來電,表示台北地院決定羈押三位現任委員,八點會將公文送到立法院,請立法院決定是否許可羈押,游院長將在八點半召集黨團協商,研議後續處理。
為什麼羈押現任立委,還要問過國會?
這涉及到國會議員不受逮捕特權(Privilege of Freedom from Arrest,又稱為限制訴追權或人身免侵權)。這個緣於六世紀英格蘭的制度,在世界各國憲法也多有類似的規定。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也有「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的規定。
不受逮捕特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少數反對派國會議員,不受政府透過司法,任意進行整肅或打壓。
因為,如果國會議員連人身自由都喪失了,也就不可能執行職務,遑論批判政府,監督施政。
回過頭來看本案。台北地院決定羈押的,三位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朝野委員,並沒有上面所述之理由。且法官裁定羈押,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勾串共犯或證人)、第3款(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羈押原因,並且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性。
換句話說,本次羈押的目的在於避免滅證串證。
我認為,本案既然是因為檢調長期蒐證,取得相關錄音等客觀物證,且涉及跨黨派的立法委員,政治打壓介入的可能性小。
再者,偵辦此類案件,對於改變立法院生態和問政文化,具有指標性的意義。
因此,在權衡不受逮捕特權所要保障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與司法追訴犯罪澄清政治的目的後,我認為應該尊重法院判斷和司法權的行使,予以許可。
另外,針對立法院於台北地院函文送達後,立法院何時應該行使許可權的問題,我認為也應該盡速即刻處理。
因為憲法第8條規定人身自由權之保障,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也認為根據憲法第8條之規定,羈押權應由法院來行使。
倘若立法院遲未決定是否許可,被告於法院裁定羈押後,立法院尚未決定許可前,應該如何處理?在這段期間,其人身自由是否應受拘束? 如被告於立法院許可前,繼續拘束於法院候審室,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將衍生諸多後續法律問題。
基於上述理由,在黨團協商中我也主張應即刻處理。朝野各黨團也一致同意,列入今日臨時報告事項,予以許可羈押。
以上是今日的「憲法小教室:什麼是國會議員的不受逮捕特權」,大家有什麼想法,歡迎留言討論!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委員李俊俋針對行政機關將採取預防性羈押手段對付參與公民運動之人民,要求內政部部長陳威仁說明對預防性羈押的見解。
李俊俋委員指出,上從行政院長,下至內政部長、次長,一群法律外行人拼命對外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構成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重點不在於相關言論的次數,而是在有重複犯罪的情況下,且警方只能建議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必須法官才能決定羈押與否。
李俊俋委員強調,網路上這些的群眾號召行為根本尚未構成重複犯罪的要件,也沒有經過司法判決,內政部憑甚麼自行認定抗爭民眾已是累犯?!
李俊俋委員直指,許多藍營政治人物在2004年總統選舉及2006紅衫軍事件中的言論比這些公民更加激烈,還透過媒體不斷放送。按照內政部標準,這些人物也應該被羈押!李俊俋委員最後要求,內政部在處理集會遊行或民眾抗爭,必須審慎思考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不要因為身分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李俊俋委員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委員李俊俋針對行政機關未來採取預防性羈押措施,質詢內政部長陳威仁對預防性羈押的見解。李俊俋委員表示,上從行政院長,下至內政部長、次長,一群法律外行人拼命對外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構成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重點不在於相關言論的次數,而是在有重複犯罪的情況下,警方只能建議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必須法官才能決定。李俊俋委員強調,網路上這些的群眾號召行為根本還未構成重複犯罪的要件,也沒有經過司法判決,內政部憑甚麼自行認定抗爭民眾已是累犯?!
李俊俋委員更指出,許多藍營政治人物在2004年總統選舉及2006紅衫軍事件中的言論比這些公民更加激烈,還透過媒體不斷放送。按照內政部標準,這些人物也應該被羈押!李俊俋委員最後要求,內政部在處理集會遊行或民眾抗爭,必須審慎思考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不要因為身分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李俊俋委員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